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7826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債務人 林佳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8467元林佳佳自民國112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3.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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