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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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1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藍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9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藍霆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藍霆因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綜衡被告所犯各罪之時間、情狀,依前揭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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