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30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邱佳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肆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邱佳恩邀同債務人邱惠珍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79,485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邱佳恩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邱惠珍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79,485元
113年10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75%
113年1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