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0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哲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哲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哲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2年1月14日、同年4月30日、10
3年2月4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1年6月。自101年12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1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2年度聲字第6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於102年1月29日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
3年度聲字第1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於103年2月24日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264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於102年6月3日確定,前後3案接續執行,自101年12月28日起算刑期。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1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5月25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70日,無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3月16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