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1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1210號抗告人 簡錦陽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6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被告未攜帶兇器竊盜,已和解且有精神病,上有母親下有兒女,請減輕刑期云云。
二、經查: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者,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被告犯原審裁定附表所示3罪,原審定應執行刑9月。經核在各刑中最長期(6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11月)以下,且編號1至2,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定其應執行刑7月,再加上編號3宣告刑3月,總計10月。原審定應執行刑9月,未違反上開外部及內部界限。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楊智勝法官郭雅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胡新涓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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