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2734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正確之訴訟標的金額(請求原因事實理由欄中敍明債務人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起每月償還新台幣參萬元,至民國九十八年七月起至今分文未付)。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