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淑貌 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陳淑君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據債務人提出之資產表,其名下財產有2003年出產之重型機車乙輛、國泰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契約各乙份、桃園縣○○鄉○○段○○○○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縣○○鄉○○○街○○號2樓)暨座落基地桃園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房地),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6日、103年3月13日召開債權人會議,決議機車不予處分,前開保險契約之保單解約金新台幣(下同)18955原油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以代替解約;系爭房地由本院民事執行處102年度司執天字第21647號續行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苟經應買並該價款於清償有擔保權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後仍有剩餘者,將應返還予債務人之價金解繳本股進行分配;另查,債務人尚於102年
2月領有公司資遣費408,781元,該資遣費已由債務人清償對其女兒之借款,經債權人表示同意不經選任清算管理人以進行行使撤銷權之訴訟行為,有前開債權人會議筆錄及債權人陳報狀附卷可參。本院將債務人提出之現金18,955元及本院民事執行處102年度司執天字第21647號案件得返還予債務人之案款2,140,500元,總計2,159,455元已定期盡數分配予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綜上,本件可供清算債權分配之清算財團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茲本院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並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可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