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交簡字第4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
度速偵字第9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
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於97年1月2日修
正公布,其法定刑之罰金部分,修正為「科或併科15萬元以
下罰金」,並於同年1月4日施行,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
後之法律較不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應適用修
正前之規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1條之1第4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2條第1項前
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本件為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
決,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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