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抗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519號抗告人DANAYMARYANNLABAO相對人捷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理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7日本院所為111年度司票字第1498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其執有抗告人於民國109年10月1日簽發,內載金額為新臺幣(除另有標示外,下同)85,400元,付款地在臺北市○○區○○○路0段0號11樓之9,利息自發票日起按週年利率15%固定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未載之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詎於110年3月1日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外,其餘42,700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就42,700元及自提示日起之約定利息准予強制執行等語。原審就系爭本票其中42,700元及自110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抗告意旨略以:伊為菲律賓外籍勞工,因伊配偶JennyKao表示欲借用伊名義向菲律賓JUMPJETLENDINGCOMPANYINC.(下稱JUMPJET)借款,並承諾會負責還款,抗告人乃同意JennyKao以伊名義借款菲律賓幣8萬元披索,後JUMPJET在臺灣代理人即相對人之聯絡人 吳如比 於111年9月30日拿本票交由抗告人填寫,抗告人經向JennyKao求證,並依JennyKao指示填寫發票日:109年9月30日、受款人:ARNIEPULLAN、金額:菲律賓幣8萬元披索後交予吳如比收執,然本票上並未約定利率。嗣JennyKao依約按時還款,直至110年8月底,抗告人接獲相對人通知尚積欠36,600元,始知JennyKao於還款48,800元後,已未再繳款,並失去聯絡。抗告人所簽署本票之金額為菲律賓幣8萬元披索,折算僅約44,000元,且未約定利率,以週年利率6%計算,借款利息為3,080元(計算式:44,000元×6%÷12月×14月=3,080元),即抗告人總積欠金額為47,080元(計算式:44,000元+3,080元=47,080元),而JennyKao已還款48,800元,故抗告人並未積欠相對人債務,原裁定准予本票強制執行,不僅不符本票之約定,亦與相對人所自承積欠款項不符,為此提起抗告,聲請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於原審之聲請云云。
三、按法律行為發生票據上權利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行為地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人係菲律賓人,而就系爭本票得否准予強制執行發生爭執,自應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定其應適用之法律,又系爭本票記載「本本票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見原審卷第11頁),依上開規定,判斷系爭本票是否有效,即應以我國法律為準據法。準此,相對人於原審主張抗告人為發票人,聲請其給付系爭本票其中42,700元及自110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業據相對人提出系爭本票為證,經原審就系爭本票為形式上審查,認其已具備本票之法定記載事項,而依票據法第123條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核無違誤。
四、次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程序。法院僅就形式上審查得否准許強制執行,此項裁定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抗告人雖爭執其所簽署本票之金額為菲律賓幣8萬元披索,且並未約定利率,惟票據法第5條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即票據債務人所負票據責任以票據之記載為準,而系爭本票載明「金額(Amount):NT$85,400元」、「此本票之利息係自發票日起採固定利率,依年息15%按月計付」(見原審卷第11頁),且抗告人並未否認系爭本票上其簽名之真正,則抗告人自應就系爭本票所載金額、利息負發票人責任。至於抗告人所執其餘關於系爭本票債務原因關係之抗辯,核屬實體上法律關係之爭執,依上說明,究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酌。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溫祖明
法官林承歆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