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99號原告全宏齒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志明 被告 何美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美鳳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王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