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0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00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呂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肆仟參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呂淑娟│自民國103年│至民國104年8│年息15.73%│││19,707元││5月11日起│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5%│││││月1日起│││├──┼────┼─────┼──────┼──────┼───────┤│002│新臺幣│呂淑娟│自民國103年│至民國104年8│年息17.73%│││1,270元││5月11日起│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5%│││││月1日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