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78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仲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秀雯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7,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