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894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郭振河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郭振河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06年11月30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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