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103號債權人 鄭村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凌鶴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權人有無向高雄地院執行處聲請拍賣抵押物執行?如有,請陳報債權人已分配金額及不足金額為何?並提出分配表影本供參。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