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93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惠君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侯惠君前因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2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之海洛因1包,經送檢驗,呈海洛因陽性反應,係屬違禁物品,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鑑定結果,呈海洛因陽性反應,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毒物檢體檢驗報告在卷可稽。經核上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2234號不起訴處分書及鑑定書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附表:
┌──┬────────┬───────┬────────┐│編號│名稱│重量│備註│├──┼────────┼───────┼────────┤│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檢驗前毛重0.26│包裝之塑膠袋與所│││1包│公克,檢驗後毛│包裝之海洛因於物││││重0.238公克│理外觀上二者已附│││││合為一體而難以析│││││離││││├────────┤││││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驗中心101年8月│││││23日D101偵0694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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