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再易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再易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七0號
再審原告財團法人基督教神召會福音傳播協會法定代理人 白明道 送達代收人 郭豐濤 再審被告甲○○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陸拾叁萬叁仟壹佰壹拾肆元,應徵裁判費陸仟玖佰肆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內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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