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5號
法定代理人 張偉程
法定代理人 黃彬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岩野戶外休閒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陸拾陸萬捌仟伍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參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