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8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8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8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仁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捌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玖佰陸拾陸元,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4889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年息(百分比)│││(新臺幣)││││├──┼─────┼────────┼────────┼───────┤│││││││001│134,906元│104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7.35│││││││├──┼─────┼────────┼────────┼───────┤│││104年7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15.85││002│83,590元├────────┼────────┼───────┤│││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104年7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17.85││003│1,470元├────────┼────────┼───────┤│││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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