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61號聲請人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陳芳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品緻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依個人購屋貸款契約書第十二條約定,經書面通知或催告始視為全部到期之『通知函』及『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李品緻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348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相對人李品緻、債務人 李俊佑 、保證人 洪明彰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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