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5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5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5484號抗告人即相對人 張峰銓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 陳益宸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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