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99號原告 曾玉琴 訴訟代理人 周玉惠 被告 黃圓映
黃鎂銀 林鑫 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
3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