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0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蔡中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崑棠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4,99
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又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被告最新戶籍謄
本,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