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0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蔡中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崑棠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4,99
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又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被告最新戶籍謄
本,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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