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75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張杰

被告 王興華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簡字第759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理由要領,除補充說明如後外,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

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00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原告主張被告傷害之侵權行為,及其所提出診斷證明

書,原告所得請求之慰撫金,應以主文所示金額為適當。

二、原告主張因本件侵權行為恐有暴力後創傷症候群,並未提出

證據加以證明,無從加以斟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趙薇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