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871號上訴人 陳麗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明杰 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書記官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