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70號原告 林豐南 被告掬水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楷御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塗銷花蓮縣○○鄉○○段○○○○○號土地及同段753建號建物所設定之抵押權,依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總金額為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低於房地價值(公告土地現值為6,912,362元),訴訟標的價額依該金額計算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書記官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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