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15號聲請人 劉騏彰 相對人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堂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九年七月二十八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一)、(三)所載,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陸佰參拾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於民國109年7月28日調解成立,調解方案(一)為相對人同意補足職災期間每月工資新臺幣(下同)43,273元,自民國108年7月2日至109年8月9日期間工資補償,扣除勞保傷病給付部分之工資後,相對人應再給付聲請人251,870元,前開金額相對人應於109年8月20日與109年9月6日前分兩次直接匯入聲請人所有之金融帳戶;方案(三)為醫療補償部分…,餘額113,353元由相對人於109年8月20日前另行匯款聲請人。詎相對人僅給付聲請人8月份薪資34,295元及工資補償202,571元,迄今仍未給付餘款共171,630元,爰依法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前經調解成立,相對人應補足職災期間每月工資43,273元,自108年7月2日至109年8月
9日期間工資補償,扣除勞保傷病給付部分之工資後,相對人應再給付聲請人251,870元,及醫療費用補償113,353元,款項於109年8月20日及9月6日前匯入聲請人之薪資帳戶,惟相對人迄今僅給付聲請人8月份薪資34,295元及工資補償202,571元之事實,已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09年8月薪資明細表、帳戶交易明細為證,則相對人尚未給付工資8,978元(計算式:00000-00000=8978)、工資補償49,299元(計算式:000000-000000=49299)、醫療費用補償113,353元,共171,630元(計算式:8978+49299+113353=171630)故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尚有171,630元未給付,據以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核與上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