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83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83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838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陳威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肆仟伍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民國93年7月12日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六十五萬元,其中一次撥貸為新臺幣六十萬元、透支額度為新臺幣五萬元,透支額度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上限。一次撥貸及透支額度(循環動撥)均有固定利率,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聲請人提供相對人之最初透支額度,該額度經轉換後,不得超過相對人已清償之借款金額,並約定利息每月結算一次滾入本金計算,在此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六十萬元整,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計息,詎料,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5年10月12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450,386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據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相對人向聲請人約定透支額度為新臺幣五萬元整,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該額度經轉換後,不得超過借款人已清償之借款金額,約定利息每月結算一次並滾入本金計算,按年利率百分之16.88計付。詎料,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5年9月30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154,141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據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行使,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戶籍謄本。2、帳務明細。3、消費性貸款協議書。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3838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威佑│自民國95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9.99%│││450386││月13日起│││││元│││││├──┼───┼─────┼──────┼──────┼───────┤│002│新臺幣│陳威佑│自民國95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16.88%│││154141││月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威佑│自民國95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50386││月1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陳威佑│自民國95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4141││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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