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866號聲明人甲○○
辛○○巳○○己○○丁○○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壬○○聲明人庚○○
戊○○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丙○○法定代理人癸○○聲明人卯○○
寅○○丑○○兼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辰○○法定代理人子○○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父母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陳報被繼承人所有兄弟姊妹之姓名,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三、聲明人以書面通知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如本件即被繼承人尚生存之兄弟姊妹)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或具名已知悉其拋棄繼承之聲明書)。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書記官胡世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