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8號聲請人 游志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廣致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