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09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 陳三綱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法及當事人不適格等情事,認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待補正事項:
一、原告前次補正追加被告當事人部分,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戶籍資料後,確認下列追加被告皆已死亡( 括弧 日期為死亡日期):寅○○(111年4月23日)、巳○○○(111年7月20日)、己○○(109年2月26日)、辛○○(109年7月22日)、癸○○○(109年4月9日)、辰○○(108年12月30日)、丑○○(111年2月28日)、子○○(110年11月30日)、庚○○(108年12月15日)、壬○○(111年5月30日)、丙○○(111年2月28日)、卯○○(111年4月11日)、午○○(110年6月26日)、乙○○○(108年12月9日)、丁○○(110年7月22日)、甲○○(111年9月3日)共16人。
二、請提出前項所示16名已死亡追加被告之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法定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到院。另前項已死亡追加被告之法定繼承人如有未成年人,應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及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又原告於補正時如有訴之變更及追加被告之必要,請按追加被告人數提出原起訴狀及追加書狀等繕本,俾利法院送達訴訟文書予追加被告等人。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