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度侵聲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侵聲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侵聲字第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財興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財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財興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原侵上更一字第1號判決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210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7年8月2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9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OOO年O月OO日○○○○字第OOOOOOOOOOO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其中犯妨害性自主罪受刑人強制治療情形欄列載:經本監107年第10次篩選會議認定須接受身心治療,110年第1次治療評估會議認定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有顯著降低)、妨害性自主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保護管束機關)、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前科資料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個案輔導記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STATIC-99等量表、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強制治療記錄-個別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MnSOST-R等量表、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等資料,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之1條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刑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李水源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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