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清陽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清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清陽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以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年、5年6月,均經確定,嗣並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於民國97年1月16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書記官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