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626號上訴人 朱木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銀目項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拾參萬肆仟柒佰柒拾伍元,應徵裁判費貳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書記官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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