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6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明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99年度偵字第3135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定有明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1356號被告蔡明倫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
1年,並已於民國101年3月20日期滿。扣案如附表一(即仿冒「HELLOKITTY」面紙盒51個、仿冒「HELLOKITTY」電子驅蚊器48個、仿冒「HELLOKITTY」室內拖鞋14個、仿冒「HELLOKITTY」驅蚊手環1674個)、附表二所示之物(即「DAHOO」磨腳皮機1個),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兼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主義。職權沒收,係指法院就屬於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預備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仍得本於職權斟酌是否宣告沒收,例如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前段等規定屬之。義務沒收,則又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前者指凡法條有:「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特別規定者屬之,法院就此等物品是否宣告沒收,無斟酌餘地,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宣告沒收,例如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00條、第205條、第209條、第219條、第266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屬之;後者則係指供犯罪所用、預備用或因犯罪所得,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前段是(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7069號刑事判決參照)。次按,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號令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其中刑法第40條原規定:「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於此次修正時,因認「一、按特別刑事法律如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或其他可單獨宣告沒收者,因不限於裁判時併予宣告,爰增訂『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文字,以資區別。二、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爰於第2項增訂之」等情,將原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修正為「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依前揭說明,此既屬「專科沒收」之規定,且不以屬於犯人所有為限,自應依前開規定予以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蔡明倫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2月14日以99年度偵字第31356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以100年度上職議字第357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且其緩起訴期間已於101年3月20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前述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命令通知書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既屬被告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而販賣之商品,依商標法第83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DAHOO」磨腳皮機部分,查本案前開99年度偵字第31356號緩起訴處分書中並未提及「DAHOO磨腳皮機」1個(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保管字第7377號扣案物編號5)之事,亦未認定該「DAHOO」磨腳皮機為仿冒商標商品,是此部分並非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範圍,且依卷內資料,並無證據證明該等扣案「DAHOO磨腳皮機」1個,係仿冒商標之物,亦無從認定被告此部分是否犯罪,自與前開法條所定得專科沒收之要件不符,從而,本件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83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廣于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書記官鍾惠萍附表一┌──┬────────────────┬──────┐│編號│產品名稱│數量│├──┼────────────────┼──────┤│1│仿冒「HELLOKITTY」面紙盒│51個│├──┼────────────────┼──────┤│2│仿冒「HELLOKITTY」電子驅蚊器│48個│├──┼────────────────┼──────┤│3│仿冒「HELLOKITTY」室內拖鞋│14雙│├──┼────────────────┼──────┤│4│仿冒「HELLOKITTY」驅蚊手環│1674個│├──┴────────────────┼──────┤│合計│1787件│└───────────────────┴──────┘附表二┌──┬────────────────┬──────┐│編號│產品名稱│數量│├──┼────────────────┼──────┤│1│仿冒「DAHOO」磨腳皮機│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