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昀瑾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CalvinKlein」商標圖樣之內著褲肆拾參件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本件被告涉犯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844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扣案仿冒美國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下稱卡文克雷恩公司)所註冊「CalvinKlein」商標圖樣之內著褲43件,並未經商標權人授權,經鑑定屬仿冒品,此有卡文克雷恩公司出具之刑事委任書、理律法律事務所105年12月27日0000-00000號函、台灣鵬衛齊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2月22日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查扣物估價表、扣押物品相片、扣押物品清單等附卷可稽,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忠順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