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4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洪淑娥 代理人 劉欣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修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書記官余佳蓉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聲請人之債權人為7人,連同聲請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合計4,080元)。
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三、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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