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39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行專訴字第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39號原告虔誠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 鄭柯菊 訴訟代理人 謝煒勇 律師
黃信嘉 專利代理人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參加人 劉威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威良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撤銷訴訟或其他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原告前於民國101年4月20日以「電子積木之連桿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1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435948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請求項
1至4、8至9有違核准時即99年8月25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下稱修正前專利法)第94條第4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修正前專利法第94條第4項之規定,爰以103年6月24日(103)智專三㈠02016字第1032085172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
1至4、8至9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於104年2月4日以經訴字第10406300730號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林秀圓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書記官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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