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28號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黃雪燕
吳振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訴外人廣潤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洪華峯 、 洪阿租 、 施秀金 、 洪睿昶 、 黃金迎 、 黃華祥 及被告甲○○(原名 洪華欣 )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其餘訴外人因未異議而告確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851,24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1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4,168元。
2、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