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769號
原 告 陳瑾瑩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創群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壹拾壹萬玖仟伍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
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