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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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國忠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及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參照)。請陳明本件相對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得釋明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文件,以及該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