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16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少緯

選任辯護人陳威智律師

被告 楊馥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高世軒

法官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梨碩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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