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16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少緯
選任辯護人陳威智律師
被告 楊馥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高世軒
法官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梨碩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16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少緯
選任辯護人陳威智律師
被告 楊馥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高世軒
法官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梨碩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