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七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姜漢祥受刑人黃惠明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姜漢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姜漢祥因受刑人黃惠明之竊盜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芳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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