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小字第1480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土地租金事件,於民國96年8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陸仟陸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伍佰肆拾伍元,及依附表所示日期,
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承租原告經管台北市○○區○○段4小
段404之2地號國有土地1筆,租用土地面積為21.87平方
公尺,租賃期間自民國91年1月1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止
,約定每月租金為新台幣(下同)2,104元,以3個月為1
期計付,如逾期繳納租金時,逾期繳納未滿1個月者,照欠
額加收百分之二,逾期繳納在1個月以上者,每逾1個月,
照欠額加收百分之五,最高以欠額之一倍為限。另二造自93
年1月起變更繳租方式為12個月為1期,於每年12月底前繳
納,再於95年7月31日二造成立欠租金分期付款協議,被告
前積欠91年3月份至95年7月份租金及逾期違約金共計
67,773元,經兩造協議,被告承諾預納頭期款11,373元後,
餘56,400元分12期繳納,每月1期,每期4,700元,詎被告
僅繳納頭期款後即未再繳納,依上述二造之分期付款協議書
中第3款所載,視同全部到期,另自95年8月至95年12月亦
積欠租金10,205元未納,爰依上述兩造原租賃契約及分期付
款協議書,訴請被告給付66,605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95年8月至
95年12月逾期違約金計算至96年6月為2,545元,被告均未
繳付;又自96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累加至欠租額
一倍即10,205元之違約金雖未到期,亦有到期不履行之虞,
有預為請求之必要,爰依前述二造關於違約金之約定,請求
如附表所示尚未發生之違約金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國有基地租賃契約
書、分期付款繳納承諾書、債務人欠繳租金及逾期違約金總
表、逾期違約金(達欠租金額1倍)明細表、公告地價查詢
資料等均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
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民事訴訟法第246條規定:「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
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
違約金,即自95年8月起至95年12月止,所生違約金債務已
屆清償期,合計為2,545元既未按期繳納,則96年7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債務,雖尚未屆清償期,確有到期不
履行之虞者,而有預為請求之必要,應許原告提起將來給付
之訴,爰判決被告給付已到期之違約金2,545元,及自96年
7月1日起,至清償欠租金之日止,按附表所示之日期及金
額給付違約金。
五、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國有基地租賃契約及租金分期付款繳納
承諾書,請求被告給付積欠租金及法定遲延利息、暨逾期違
約金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0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1,600元(含裁判費1,00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
60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吳俊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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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給付違約金日期│應給付違約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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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7月1日│5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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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8月1日│5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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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9月1日│510元│
├────────┼────────┤
│96年10月1日│510元│
├────────┼────────┤
│96年11月1日│510元│
├────────┼────────┤
│96年12月1日│510元│
├────────┼────────┤
│97年1月1日│510元│
├────────┼────────┤
│97年2月1日│5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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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3月1日│5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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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4月1日│5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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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5月1日│5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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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6月1日│510元│
├────────┼────────┤
│97年7月1日│5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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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8月1日│5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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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9月1日│5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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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10月1日│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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