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92號聲請人乙○○
號6樓訴訟代理人甲○○
樓之2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莊福來┌───────────────────────────────────────────────┐│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9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大慶商工│華僑商業銀行員│95年9月5日│5,000元│AA0000000│││││林分行│││││├──┼───────┼───────┼───────┼────────┼────────┼──┤│002│大慶商工│華僑商業銀行員│95年9月5日│2,845元│AA0000000│││││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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