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70號

債權人 朱翊霆

上列債權人朱翊霆因與債務人 周育豪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朱翊霆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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