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25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2547號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務人呈矅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談 穎茵 債務人 談穎茵 債務人 吳偉 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捌拾柒萬伍仟叁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254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呈矅實業有│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3.84%│││0000000│限公司、談│9月27日起│││││元│穎茵、吳偉│││││││誠││││├──┼────┼─────┼──────┼──────┼───────┤│002│新臺幣│呈矅實業有│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2.56%│││0000000│限公司、談│9月27日起│││││元│穎茵、吳偉│││││││誠││││├──┼────┼─────┼──────┼──────┼───────┤│003│新臺幣│呈矅實業有│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2.56%│││0000000│限公司、談│9月27日起│││││元│穎茵、吳偉│││││││誠││││└──┴────┴─────┴──────┴──────┴───────┘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呈矅實業有│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0000000│限公司、談│10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穎茵、吳偉│││百分之十,逾期││││誠│││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呈矅實業有│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0000000│限公司、談│10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穎茵、吳偉│││百分之十,逾期││││誠│││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呈矅實業有│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0000000│限公司、談│10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穎茵、吳偉│││百分之十,逾期││││誠│││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