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42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芬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金緣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系爭支票發票人為美家實業有限公司,非謝金緣個人,請 陳明 對謝金緣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