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0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0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105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崇岐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35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崇岐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素行尚可,然竟不思以理性溝通之方法解決問題,僅因細故,即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公共空間以不雅的穢語辱罵告訴人,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非可取,所言貶損告訴人之人格,犯後復未坦白認罪,亦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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