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230號債權人 謝金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永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採購服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㈡提出協議分期攤還貨款之契約書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蔡永吉(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