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1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楊永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314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860元
自民國104年07月1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10380元
自民國104年11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3
新臺幣30984元
自民國104年09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99%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14314號)
緣債務人楊永成於91年11月0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